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2021(8月1日起电动车新规定施行)

11-08 手机 投稿: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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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提到: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大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火灾现场监控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墙装饰妨碍防排烟、逃生和消防救援,或者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和警示标志,或者外墙保温系统破损、开裂、脱落未及时修复的。

4.未按照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时,未发布公告、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大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其中还提到,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通过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自动断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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